的坚决反对他们占据港岛。认为此事巡抚绝不可能同意。
“此事抚军只能视而不见,绝不可能许你们如葡萄牙人一般租用此地。”李洛由道,“此事非同小可,葡萄牙人能入居濠境澳,时也运也,不可强求。”
经过十几天的讨价还价和双方各自向广州和临高书信电报往来,双方最终在澳门达成了一个原则性的协议。后来史称《澳门条约》,不过帝国的史学界对这一协议是否属于真正的条约有着很大的争议。主流的看法是,这一条约只能算是帝国与大明地方政府之间的一种谅解备忘录。条约文本并未经过正式的签署和盖章,甚至大明留存的文本后来已经找不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条约,这份文件只是靠着帝国的船坚炮利的强大武力才能得以在广东地方贯彻。
由于广东官府是私下缔结这一条约,当然不会将其公然存入架档房。它只是以一分绝密的私人文件的形势存放在李洛由的宅邸之中留作备考。而这份文本早已失落。根据大图书馆留存的文本,整个《澳门条约》共有十一款
一、澳洲人得自由前往广东巡抚衙门管控下的广州及周边若干府县居住、经商、耕作、并可携带家眷、奴仆、伙计。然必冒籍广东土著,不得公然自称澳洲人。
二、澳洲人在广州的一应事务,均由紫字号大掌柜负责。凡有商务和民事纠纷者,全权由其出面与官府料理。
三、澳洲人在广州的全部产业,按官府规定照常纳税,惟杂派和各种规费均免交。
四、澳洲人在广州可以购买土地、房产。
五、澳洲人的船只进入广州贸易,免缴一切水饷、抽份、规费。然必须冒籍大明船只,不得自称澳洲船。否则,一应税费概不免除
六、澳洲人得在广州自由进行任何贸易,并且将货物、金银自由运出运入,官府不得干涉。
七、澳洲人得在广州雇佣、购买人口。并自由将他们带往澳洲人希望带往的任何地点。
八、澳洲人在香山澳修船居停,广东官府不予干涉。
九、凡原澳洲人在广州之产业、土地、字号,财货全部予以归还。因有部分货物已经变卖,部分生财设备被破坏,现双方达成一致,由广东方面一次性支付库平银三万两予以赔偿。
十、因前搜捕澳洲人所牵连的所有大明百姓,官府不得再加侵害缉拿,凡已被拿获者,一律予以释放。其所侵害之财产,由官府一次性支付库平银五千两予以赔偿。
十一、所有赔偿、释放及归还工作完成之后,澳洲人在虎门的驻军将全部撤离。
十一款之外,另外补充条约和若干协议。很多细节都是由仲裁庭的马甲亲自拟定的,行文格式搞得非常隆重。
总得来说,执委会并不很看重这份条约,因为这份条约总得来说不过是元老院和李逢节达成的一个私人协定而已。对大明官府的约束力仅限于李逢节抚粤期间。李逢节一旦去职,整个协定也就等于是失效了。
不过,中国官场的传统特点是陋规传承极其严重,只要这个协定顺利的运作几年,形成了一定环绕在其周围的利益群体,新换的粤抚也只能无可奈何。再者,按照现在的发展势头,大明在广东的统治还能维持多久,能换几任粤抚还是个未知数。